北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双公示”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和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区、各部门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充分利用首都之窗、信用北京网以及各级政务公开网站,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的全面公示。
三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双公示”工作的主体范围和内容标准
(一)责任主体
市、区各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作为“双公示”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公开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部门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结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梳理公示目录,建立标准规范。在我市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并编制本部门应公开结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内容标准,形成本部门公示清单。(市级各部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开展部门公示,夯实工作基础。各市级部门根据本部门公示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并在做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7日之内通过专栏对外发布。同时,各部门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的固定网址,以及公示清单目录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级各部门,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依托门户网站,做好集中公示。在首都之窗、信用北京网通过链接方式汇总各市级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页,形成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专题,方便群众查询。(市经济信息化委,2016年1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信息系统,形成长效机制。依托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各部门已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统一归集渠道,并按照主体类别分别纳入全市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创新公示数据的应用。(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编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接国家有关平台并汇聚本市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市经济信息化委,持续实施)充分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手段,提高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水平,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市级各部门,持续实施)
(五)做好区级“双公示”工作,建立市区协同机制。各区应同步开展“双公示”工作,制定出工作方案,完善信息系统支撑,做好本区的部门公示和集中公示工作,并将公示内容推送给市级公示门户。(各区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日常工作检查推进。各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底前报给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二)开展评估。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抽查和评估。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