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7〕1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6年我市陆续出台《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京民防发〔2016〕47号)、《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京民防发〔2016〕83号)、《关于细化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54号)等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经研究,现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取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1号)中“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行政服务事项。该事项取消后,各相关单位直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民防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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