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标准

2022-10-24 18:05:00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1年修改)第二条 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拟作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试行)(京人防发〔2018〕12号)

一、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确定。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为: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认定标准从201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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