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
第四条 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范围,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拟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时间即为立案日期。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先行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并在48小时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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