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的政策解读

2025-08-11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京人防发[2023]11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京国动办发[2025]46号)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增10项行政处罚职权。在《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基础上,修订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将新增10项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其中。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订本裁量基准。

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三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0项,其编号为C45080。

2.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四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1项,编号为C45081。

3.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五条。 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2项,编号为C45082。

4.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六条。 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3项,编号为C45083。

5.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七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4项,编号为C45084。

6.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八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5项,编号为C45085。

7.裁量基准新增第八十九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6项,编号为C45086。

8.裁量基准新增第九十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三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87项,编号为C45087。   

9.裁量基准新增第九十一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90项,编号为C45090。

10.裁量基准新增第九十二条。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五个基础裁量阶,对应裁量基准表第91项,编号为C45091。

落实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采取相关措施如下:一是及时做好该基准的公示工作;二是做好人防系统对修订后的基准培训宣贯;三是在实施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外做好宣贯工作;四是加强市级人防部门对区级人防部门的培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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