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办公共服务事项政策之四

2021-01-29 10:54:00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后,还需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吗?

答:不需要。


2.人防工程开工前还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吗?

答:不需要。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纳入联合验收了吗?

答:已纳入。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需要提供人防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吗?

答: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清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78号):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家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和京政发〔2017〕21号要求,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不再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的前置条件。


5.纳入“一会三函”流程的建设项目,何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答:需在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后,按

照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


6.“一会三函”项目向人防部门征求意见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建设单位申请函,应详细说明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等信息;(2)规划国

土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或同等效力文件);(3)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建设方案总平面图,标明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范围,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人防地面管理用房位置,连通道位置,警报设施及高点监控设施位置等。


7.“一会三函”项目征求人防部门意见后,还需办理建设项目修建

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手续吗?

答:需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相关审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向人防部门申报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防护工程标准审查手续。


8.轨道交通、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综合管廊等需要办理人防审查手续吗?

答:需要。


9.当建设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防工程时,如何处理?

答:当新建建筑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大于需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时,按新建建筑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修建新的人防工程。当新建建筑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小于需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时,按需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积修建新的人防工程。


10.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文件即将过期,如何处理?

答:人防工程标准审查文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有效期限为2年,如果即将到期,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防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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