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办公共服务事项政策之二
1.如果建设项目未修建人防工程,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建设项目修建了人防工程,但没有达到标准要求,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本市对养老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43号,建设项目在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修建人防工程时需要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吗?
答: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120号),为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取消“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行政服务事项。该事项取消后,各相关单位直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行政许可手续。
5.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了人防工程的配建标准,还需要重新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吗?
答:不需要。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47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指标的建设项目,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
6.建设项目在计算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时,如果所依据的地上建筑面积涉及计容建筑面积时,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执行修订版《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防发[2016]38号),在计算人防面积指标时,不考虑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7.经济适用住房类项目如果办理人防易地建设,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中贯彻落实市政府〈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9]64号),经济适用住房类(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危改带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列入校舍安全的学校项目如果办理人防易地建设,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京民防发[2011]9号),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中小学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9.公租房项目如果办理人防易地建设,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的通知》(京民防发[2012]29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0.中小学校舍建设如果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26号),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