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2024年9月27日至10月8日,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有效意见建议7条,经认真分析,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3条建议
1.将第五条第二款“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修改为“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制度”;将“使用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修改为“使用管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情况”。
2.将第四条中的“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调整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3.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二、不采纳建议4条
1.建议增加区分中直和国家机关人防部门职责范围的内容。
不采纳原因:人防法已有明确规定。
2.建议增加其它主管部门人防指挥所的维管职责。公用人防工程是否有非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的情况。
不采纳原因:本办法已明确单位工程和公用工程维护主体,指挥所工程包含在此两类工程中;公用工程人防工程均有主管部门。
3.建议增加:人防防护设备维修应具有该设备的生产资格,或在资质后加括号给予说明包括防护设备生产资格。从字面上理解,文中说的资质应是指建筑工程方面的(制造业的一类),但不是什么都能制造维修,如锅炉、电梯、有些电力设备等是无资格生产制造和维修的(维护维修可理解为制造服务的延续),人防防护设备也同样如此。
不采纳原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已有对资质要求的相关表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要求,此条建议不采纳。
4.“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与下面列举的禁止性条款不太贴切。
不采纳原因:办法列举禁止性条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