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2011-10-19 00:00:00 北京市民防局

京民防规备字〔2011〕2号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
       现将我局与市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于2011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京民防发〔2011〕9号)正式文本(附电子版)一式三份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

       附件:

       1. 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

       2. 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3. 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二Ο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北 京 市 民 防 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京民防发〔2011〕9号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
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教育委员会: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0〕1780号)精神,经市民防局、市教委共同研究,现就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共同建立沟通顺畅的协作机制
       市及区县民防、教育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指派具体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的处室、人员担任联络员,做到信息交流顺畅、政策把握准确、问题协调到位,对于特殊情况或复杂问题可以协调会的形式共同研究解决。教育部门应及时将明确分类属性的校舍安全工程目录抄送同级民防部门,作为民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的依据。对于未列入上述目录之内的学校建设项目,民防部门应主动与教育部门进行核实后办理。
       二、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防灾作用
       人防工程不但具备防御空袭打击的能力,而且还具备一定的防地震、防台风、防高温、防严寒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在制定、审查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建人防工程的实际需求,更好地落实国家提出的“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的要求。
       三、正确把握各类项目的办理原则
       (一)对于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根据其分类属性,民防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1.改造加固项目
       属于未增加建筑面积的,按不需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办理。
       属于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将相应增加的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重建项目
       重新建设的校舍项目,应充分考虑人防工程在防空防灾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在规划建设上应结合地下建筑统筹安排人防工程。如无地下建筑,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小于500平方米,或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设定的人防工程易地条件的,可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迁移及拆除项目
       迁移及拆除项目中涉及保留原有人防工程的,在迁移前由区县民防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需要一并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由区县民防局办理拆除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此类拆除人防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建,并免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确需补建的(如重要的疏散干道、连通道等),在补建或改移方案确定后办理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二)对于未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民防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
       1.新建项目

       根据现行审批标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等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应结合规划建设人员掩蔽工程。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可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并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结建人防指标确定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中包括原有校舍面积指标的,其建设指标是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计入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不需结合修建人防工程项目办理。否则,应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由市民防局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京民防发111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部分相应废止。

 

 


二Ο一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民防 

教育 

 安全 

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                   

 

2011年3月5日印发
附件:2

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0〕1780号)中明确提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所有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都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政策的标准,需要民防部门经过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确认,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按标准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为了便于各级教育部门掌握有关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原则,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建设方案时充分考虑配建人防工程的问题,经市民防局与市教委共同研究后制定了本通知。
       文中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分类,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中设定的分类标准制定的。
       文中提出的“对于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应建人防面积指标小于500平方米,可将应建人防面积指标按易地建设办理”的原则,是考虑《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规定的各类人防工程中最小的抗爆单元标准值为500平方米,认为小于5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其平时、战时均无太大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
       文中提出的“对于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免收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原则,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中“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的精神而制定的。
       文中提出的“对于未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应建人防面积指标等大于500平方米的,原则上应结合规划建设人员掩蔽工程”的原则,是为了切实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中提出的“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的要求落到实处而制定的。
       文中提出的“对于未列入校舍安全工程的学校建设项目,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可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原则,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而制定的。


附件:3

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政策的通知》的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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