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

2008-05-15 00:00:00 北京市民防局

各区县民防局,市民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北京市民防局党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四项基本要求,针对当前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全市民防系统各级领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坚持教育、预防为主,大力加强民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和廉洁从政的监督检查,是预防职务犯罪、防范廉政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看到,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反腐倡廉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仍在上升。如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失职渎职案件增多。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不廉洁行为。有的想方设法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指出“必须打牢广大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对权力行使特别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中央纪委要求,必须严肃查处在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中以权谋私等问题,坚决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市、区县民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纪委、市纪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针对市民防系统个别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出租、出让人防工程从中谋取私利等问题,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坚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腐败行为,切实为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反腐倡廉思想教育。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对民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主题教育活动,努力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以权谋私;运用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增强民防系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筑牢预防职务犯罪、防范廉政风险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加强廉洁从政监督检查。市和区县民防局要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落实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情况、人防工程出租管理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予以明示。从2008年开始,将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全市民防系统“准军事化”建设考评内容,与“准军事化”建设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每年检查考评2次,上半年和年底各1次,两次成绩综合评定。凡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廉洁从政上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坚持“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民防行政职能

  市、区县民防局是本级政府民防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市、区县民防局机关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市、区县民防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行政审批机制,加强对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制度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和区县民防局,要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决策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要相互制约,便于监督和检查。要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管理。市和远郊区县民防局在履行“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行政许可事项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有关条款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按照市财政、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的个数、面积以及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数量,要每半年统计向上级报告一次。
  (三)严格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管理。各区县民防局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和管理中,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县民防局直接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要积极为社区居民、业主的文化娱乐生活提供便利和服务,加大社区指挥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的力度;在不影响社区居民和业主生活的前提下,为物业管理、保安居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存放等提供服务;在不影响社区居民、业主生活的前提下,经过所在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由使用人办理合法手续后,可开设超市、小卖部、旅馆、仓库等进行有偿服务。区县民防局管理的公用人防工程出租,必须由区县民防局直接与使用人签订出租使用协议,所收租金一律上缴财政,严格“收支两条线”。
  三、坚持自警自律,严格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坚持廉洁从政,执政为民,是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市民防系统的各级领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强化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特对市民防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重申以下 “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的纪律要求:
  (一)“四个必须”是:
  1、必须严格执行市、区(县)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坚决杜绝超越职权擅自审批行为;
  2、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为;
  3、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的政策标准,坚决杜绝随意减免易地建设费及其他费用行为;
  4、必须严格执行对“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批准”、“人防工程改造批准”、“人防工程拆除批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二)“十二个不准”是:
  1、不准收受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到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参加由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安排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活动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消费活动;
  4、不准个人利用人防工程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干股谋取利益;
  5、不准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其子女、配偶及直系亲属参与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出租出让等经营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向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单位指定有关工程材料、设备,从中谋取利益;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改变人防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量;
  9、不准违反规定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0、不准违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防汛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1、不准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12、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3年内,不准从事与人防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材料、设备、安装和人防工程使用方面的盈利性经营活动。
  四、坚持党委(党组)集体领导下的廉洁从政负责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市和各区县民防局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更加有力的推进民防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建立健全民防系统廉洁从政责任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市、区县民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中,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廉洁从政责任制。市和区县民防局的党政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区县委、区县政府、区县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突出抓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廉洁从政工作。市、区县民防局的局长、党组书记,分别是本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廉洁从政第一责任人;分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是廉洁从政的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的业务部门领导是廉洁从政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与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与直接责任人,每年都要签订廉洁从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实履行好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市和区县民防局党组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党委(党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中央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审批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制度,凡有关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项目审批等事项,都必须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防部门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2]17号文件)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区县人防办领导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2]56号文件),2008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民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制定《关于区县民防局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有关问题的办法》,以更好地促进市和区县民防局两级领导班子的全面建设,真正建设成为勤政、廉洁、高效的领导班子。
  (三)坚决查处违反“四个必须”和“十二个不准”的行为。全市各级民防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员、公职人员,要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上述规定的“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有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行为的,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党组织如实报告,并在2008年4月10 日前退出经营活动,上缴非法所得。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如实报告且没有退出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
  对于有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的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能如实自查自纠的,原则上免予处分;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于不自查自纠的,经调查核实属于违反“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行为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分别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该规定颁发实施后,如发现有违反该规定中“四个必须”、“十二个不准”的人员,属于市民防局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根据其违规情节及轻重程度,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属于区县民防局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建议所在区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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