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智能快件箱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实施日期:
索 引 号: /ZK-2020-014348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发文序号: ( ) 京人防发〔2020〕76号号
成文日期: 2020-08-07 11:35:00
文件有效性: 有效
京人防发〔2020〕76号
各区人防办、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促进新消费引领品质新生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地下空间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能,加强智能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倡导无接触配送模式,结合本市实际,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智能快件箱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智能快件箱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促进新消费引领品质新生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地下空间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能,加强智能末端配送网点建设,倡导无接触配送模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智能快件箱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一)本意见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和人民防空工程。
(二)本意见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三)本意见所称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是指设立、管理、维护、运营智能快件箱的组织,包括专业第三方组织以及自行设立智能快件箱的快递服务组织。
(四)本意见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地下空间相邻空间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二、设置原则
(一)地下空间内设置智能快件箱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鼓励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院校及公共场所建筑工程的地下空间内设置智能快件箱。
(三)地下空间内设置智能快件箱宜集中进行设置,并应满足防疫、防火、防潮、防水等需要,阴暗潮湿的地下空间不得使用。
(四)利用现状地下空间设置智能快件箱占用空间小,不影响整体使用用途,故不属于变更使用用途的情形。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智能快件箱不应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
(六)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内设置智能快件箱属于公益便民服务,可按智能快件箱占地面积,免收该部分人防工程使用费。
(七)地下空间内设置的智能快件箱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地下空间内智能快件箱的设置位置、配套设施、设备固定等应符合《智能快件箱设置规范》(YZ/T 0150—2016)的相关要求。
(九)市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分别负责普通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三、设置要求
(一)利用普通地下室设置智能快件箱,应事先征得普通地下室权利人、受托管理人、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应与物业服务人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物业服务人应与普通地下室权利人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利用人防工程设置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应在安装智能快件箱前报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
(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设置智能快件箱,其运营收益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四)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智能快件箱运营过程中使用安全,并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五)地下空间内设置智能快件箱不应影响地下空间的采光和通风,不得妨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不得遮挡消防设施,不得阻碍安全疏散通道。
(六)地下空间内设置智能快件箱的场地应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并满足智能快件箱的用电、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等保障要求。
(七)地下空间内敷设智能快件箱用电、网络通信等相关管线,不得影响地下空间墙体结构安全,不得随意开洞、打孔。
(八)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应建立健全智能快件箱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运营责任单位和联系人,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九)智能快件箱运营组织停止运营的,应合理拆除回收智能快件箱,不得破坏原有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