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动员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21-12-09

成文日期: 2021-12-09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21]17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相关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行政处罚法》修改后的贯彻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7号),结合北京人防实际,制定三个办法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市、区人防办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处(科)和依法受委托的质量监督站和其他机构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工作。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

(一)基本信息

1、除依法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执法主体、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受委托组织名称和委托书;

(2)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码及样式信息;

(4)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5)行政处罚的执法流程;

(6)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7)用于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二)动态信息

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包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执法结果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信息。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等内容。

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公示的信息包括,听证公告(含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和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决定书或者摘要信息的方式。

公示决定书的,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公示摘要信息的,应当公示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决定种类、决定主要内容、决定日期、决定书编号以及作出决定机关名称等内容。

行政检查结果公示采取公示摘要信息的方式。公示信息包括检查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结论以及检查编号、检查机关名称等内容。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执法力量投入情况;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行政处罚等案件的办理情况;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行政执法公示模块”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现场公示,政务新媒体公示等为辅。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和办理人员信息。

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行政执法公示的时间节点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全面、主动、及时、准确。

行政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的结果按月或者按季度主动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公示,并报送市政府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各处(科)、事业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五、具体分工

市人防办法规处统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公示。负责于每年一季度前制定行政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公示。负责督导各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行政审批处、工程处、指挥处、通信处、质量监督站应当于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报法规处,于2月底前将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报法规处。

行政审批处、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行政许可信息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根据本市“双公示”要求,于月初向市经信局报送上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审批处、工程处、指挥处、通信处、质量监督站应当按月或者季度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的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各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撤下已公示的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依法变更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各区人防办参照市人防办的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定义和范畴

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送达、复查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查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可以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印制的制式文书,过程记录的要素应当包括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全市人防系统应统一使用市人防办统一制定的行政检查单。

电子文书记录可依托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管理平台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

音像记录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开展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鼓励各单位在办事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四、音像设备的记录和存储 

音像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记录应当包含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多台音像设备从不同角度,同时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等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导出和存储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

市人防办法规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区人防办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为审核机构,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1.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2.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决定;
  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4.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5.市、区人防办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5.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没收三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三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非法财物;

7.市、区人防办认为重大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

2.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确凿;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
  (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十)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或者赔偿方案是否合法。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程序

1.具体承办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的经办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完整的卷宗材料、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和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法规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2.法制部门开展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规部门应当在经办部门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项对照法制审核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3.法制部门审核完成后,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4.经办部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于合法、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经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法规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人防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法制审核意见一式2份,一份留存法规处,一份由经办部门一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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