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防局


实施日期: 2014-07-14

成文日期: 2014-07-14


发文字号: 京民防发 [2014]81 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7-1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民防局京民防发〔2014〕81号文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 20 部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北京民防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方式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 号),现就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审批。

(二)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批资格审批。

(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审批。

(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六)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审批。

(七)人防警报设备生产资质审批。

(八)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装车资质审批。

(九)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保密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

二、调整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北京市、区县人防办按现行的行政许可权限审批。

(二)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审批。调整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信息系统,由国家人防办审批;上述以外的人防信息系统审批权限由北京市人防办审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一)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审批。

(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批。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

四、增加的审查事项

人防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审查。

五、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停止受理取消的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按国家人防办调整后的权限办理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北京市人防办将组织人员就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研,请相关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资质取消到国家人防办网上公示相关事宜期间,凡是涉及区县指挥所、街道指挥所相关信息化项目的企业仍须满足“同时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和保密局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 ”的相关规定。

(三)推进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单位信誉,自觉维护人民防空建设市场秩序。凡是曾经取得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建设相关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暂时仍可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但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实现调整期间市场体系的平稳过渡。

(四)各级人防部门、协会、中介机构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推进人民防空建设的有序开展。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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