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防局


实施日期: 2010-09-21

成文日期: 2010-09-21


发文字号: 京民防发 [2010]111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9-21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0年9月21日北京市民防局京民防发〔2010〕111号文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20部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修订)


海淀区民防局、各远郊区县民防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0〕1780号)要求,参照国家人防办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负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职责的各级人防部门(以下简称人防审批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本市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绿色通道”的审批服务标准,全力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办理工作。

二、人防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准确把握申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范畴,在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能够充分落实的同时,也要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建设项目借机“搭车”。

三、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人防审批部门不得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的条件和标准,不得扩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的类别和范围,除《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的“由于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以外,不得批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四、自2010年9月25日起,人防审批部门在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2010年9月25日前已申报、但未完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含未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统一按免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手续。

五、人防审批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通知要求,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区县人防审批部门应在向区县财政部门报送情况的同时,向市人防办报备(传真:83116057;电子邮箱:BJRFDKC@BJRF.GOV.CN)。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2.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

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

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0〕1780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为:耕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等9项。

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机制。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将《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于我市“校舍安全工程”结束后停止报送。

联系人:田淑军(市财政局办公楼中楼212房间)

联系电话:88549212

电子邮箱:Tianshujun@zh.bjcz.gov.cn


附件: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2.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2.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会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34 号)有关规定,保让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现就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

一、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拨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免收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各检验检测收费等。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更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免收“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收费政策,并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营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通知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2


年季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


image.pn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