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


实施日期: 2005-12-15

成文日期: 2005-12-15


发文字号: 京防办发 [2005]106 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05-12-16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摘要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各区县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全面清查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状况,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合理利用,7月份以来,各级人防部门按照市人防办制定的《人防工程清查整顿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圆满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彻底摸清了全市人防工程底数,基本查清了各类人防工程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有关消防安全问题达千余处 。但从人防系统自查摸排出的有关消防安全问题看,还存在着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火灾隐患定性及运用消防法律法规不够准确等问题。为确保排查隐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人防办《人防工程清查整顿第二阶段工作方案》和《北京市迎奥运保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有关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 ”的具体要求,下一步,各级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将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逐个审核确认和督促整改。为此,市人防办和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民用建筑内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范围并颁布〈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的通告》(市规发〔2004〕1268 号),对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摘要附后(见附件1、2),供各级人防和查整改隐患中参考执行。


附件:

1.《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摘要》

2.《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摘要》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1:



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摘要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市、区县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

(四)人防工程使用人承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确定,一般包括仓库、集贸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等,这些单位除履行上述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三、火灾隐患的确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在用人防工程在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在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民用建筑利用人防工程存放易燃爆危险品的;

2.平时用于人员居住、旅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工程,只有一个安全出入口,工程又无法增设安全出入口的;

3.在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容纳人数内,虽然有竖井金属梯直通地面,但并不具备人员疏散条件的;

4.工程内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5.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人防工程结构,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6.在地下商场内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属性商品的;

(三)对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标准,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4.消防设施、火灾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椰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人防建筑工程项目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验收。

(二)为平时开发利用的需要,进行工程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人防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审查和消防验收。

(三)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商店、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四)利用地下空间设置30张床位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场所的,应在该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附件 2:



国家和本市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有关规范和标准摘要



一、安全出口设置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改建工程的防火分区,可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但应设置在不同的方向。

2.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公共疏散出口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电梯、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对于在住宅楼下,做为商场市场用途的人防工程,与住宅部分共用的楼梯间不计入安全出入口数量。

二、安全疏散规定

1.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至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 相应距离的一半。

2.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单位m):

image.png

3.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0.75m,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防火分区,其疏散宽度指标应为每100人不小于1.00m;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的出口宽度。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的墙面上,标志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距室内地坪1m以下的墙面上,也可设置在地面上。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上部的墙面或顶棚下。具体设置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要求。

5.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位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 5Lx,并保证火灾应急照明时间在30分钟以上。

三、设备设施

1.人防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安装设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证完好、有效;

2.建筑面积大于50㎡、无采光窗井的人员停留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口;有采光窗井的人防工程,可利用采光窗自然排烟,符合自然排烟口面积大于该房间面积2%的,可不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3.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 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 20m的疏散走道;

(3)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4.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5.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人防工程;

(2)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6.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于500㎡小于1000㎡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喷头间距应为2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少于3.00h。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

(6)建筑面积大于500㎡,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对外营业餐厅及其厨房、地下室旅馆等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人防工程的使用性质确定,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9.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 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1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对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安全用电

1.人员停留房间用电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2.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²,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2.5mm²;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每户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3.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五、装饰装修

1.装饰房屋不得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应妨碍消防设施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公共用房、客房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4.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6.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 A级装修材料。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台等,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六、专项功能

(一)商业功能消防专项

1.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2.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疏散要求。

3.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4.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二)娱乐场所消防专项

1.娱乐场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 2 个;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照明供电时间不少于20分钟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2.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 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库房消防专项

1.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  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方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m。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门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拦闸断电。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四)地下汽车库消防专项

1.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2.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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