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防局
实施日期: 2017-08-29
成文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京民防发 [2017]87 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9-01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规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民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即日停止执行《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规范公用人防工程使 用收费管理的通知(试行)》(〔2010〕68 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平战结合使用。根据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的要求,按照用途法定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维保到位的开发利用,保障人防工程功能可持续发挥。
二、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各区根据本级政府对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所明确的要求和区域实际情况,确定有偿使用的方式,可参照本级财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履行程序,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
三、健全完善合约机制。合约是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管理使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有偿使用方式、工程维保的要求与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四、严格经费管理。人防工程出租出借收入执行本级财政部门规定,采取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北京市民防局
2017 年 8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