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00-09-15

成文日期: 2000-09-15


发文字号: 京防办发 [2000]46 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00-09-20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公用人防工程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人防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 号令,即《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好、用好、维护好人民防空工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照顾各方面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我市 具体情况,现将《规定》中的公用人防工程的外延范围作如下解释:

公用人防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或主要投资(含组织社会力量)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专用配套工程以及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整体建筑由一个单位投资的除外)。



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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