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动员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防局


实施日期: 2017-12-27

成文日期: 2017-11-27


发文字号: 京民防发2017109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17-12-01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防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现将《北京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7年11月27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是指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存在隐患和人防工程使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管理不到位、不安全因素、一般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五类,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标准;监督、指导各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民防局负责监督、协调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民防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落实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岗位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落实“该人防部门管的要管理到位,该其他部门管的要通告到位,没明确该哪个部门管的要协调解决到位”。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未使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和受市、区民防局委托的未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兼)职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主体单位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部门、岗位职责,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内容、周期,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等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主体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兼)职人员应当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改进意见,制止违规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主体单位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兼)职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员应当及时处置。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主体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的排查内容、周期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和穿越地面道路、建筑物及居民院的早期连通道等人防工程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主体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应派员值守,安全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消除后,主体单位应报告相关部门并组织整改验收。整改事项纳入人防工程年度治理计划的,验收组织及程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体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区民防局报告:

(一)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第十六条 区民防局接到主体单位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分类进行处理或报告市民防局。

对属于主体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隐患,应责令主体单位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可能引发事故的早期人防连通道工程列入年度工程治理计划,对有保留价值的实施加固,对没有保留价值的实施回填。

对于历史形成,一时难以完成治理的部分人防工程消防设备、设施改造工作,应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摘要的通知》(京防办发〔2005〕106号)精神,积极协调消防部门,督促人防工程主体单位,按标准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实施。

对于超出民防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市、区民防局定期统计分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区民防局应当如实记录安全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填写《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市民防局每季度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例会制度。市民防局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区民防局每季度不低于一次召开专题会议,遇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的,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制度。市民防局应当定期分析全市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区民防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

区民防局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各责任主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责任主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区民防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民防局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渠道,公布便民服务热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防工程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市、区民防局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主体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市、区民防局按照职责分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民防局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7日起施行。京防办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标准分类(略)

附表二: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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