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动员
发文机构: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24-01-30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文字号: 京国动办发 [2024]4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国动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人防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人防领域高质量发展,结合北京市人防领域实际,现将《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2.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人防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自律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以及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人防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建立由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工负责,工程处、指挥处、通信处、计划财务处、宣传教育处等单位协助的人防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市人防主管部门通过官网发布和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将信用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至市人防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市人防领域信用评价从“红名单”奖励评分标准、不良行为惩戒评分标准、“黑名单”惩戒评分标准、信用修复评分标准四个维度,编制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
第六条 参照《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领域实际情况,本市人防领域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4等9级。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分基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市人防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
第八条 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按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划分等级,按照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九条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条 对于评价等级为A、A-、B+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在对其办理人防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四)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在人防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六)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给予优惠和便利;
(七)鼓励领域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评价等级为B、B-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监管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从严审核人防领域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通过官方网站进行信用预警提示;
(三)在人防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等级为C+、C、C-、D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专项检查频次;
(二)限制参加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三)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将其严重失信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有关社会机构合作,推动人防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人防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十四条 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认定是否可以信用修复;对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评分基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完善本市人防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依据《北京市人防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领域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内容,制定本基准。
一、信用等级划分
本基准参照《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设定本市人防领域责任主体信用分值范围为0-95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750分,奖励和惩戒分值在基础分值上进行增减。基础分值与奖惩分值的总和结果为责任主体信用分值,通过分值划入对应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4等9级。
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领域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认定为“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应奖励增加分值,认定为“黑名单”和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应惩戒减少分值,信用修复后增加分值。
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见《信用等级划分表》。
信用等级划分表
二、评分标准
(一)“红名单”奖励评分标准
1.获得国家级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50分。
2.获得市级、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加100分。
3.领域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的诚信会员企业,加100分。
4.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市场诚信主体,加100分。
5.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加50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加50分。
(二)不良行为惩戒评分标准
1.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对于通过申请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市场责任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个月后对其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中,未履行承诺的、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严重违诺和作出虚假承诺的行为,每项每次减100分。
2.发生安全生产、火灾、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每项每次减100分。
3.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领域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特殊认定标准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每次减50分。
4.不良行为受到按普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的,惩戒评分标准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内容制定。
4.1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A档行政处罚的:
4.1.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减50分;
4.1.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80分;
4.1.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0分;
4.1.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20分;
4.1.5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50分;
4.1.6受到行政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改正的,在原减分基础上再减50分。
4.2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B档行政处罚的:
4.2.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减40分;
4.2.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60分;
4.2.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80分;
4.2.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0分;
4.2.5受到行政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改正的,在原减分基础上再减50分。
4.3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C档行政处罚的:
4.2.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减20分;
4.2.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轻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0分;
4.2.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40分;
4.2.4受到行政处罚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改正的,在原减分基础上再减50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情节和性质的不同每项每次减50到100分。
(三)“黑名单”惩戒评分标准
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每次减300分。
2.在人防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00分。
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满3次减200分。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00分。
5.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列入“黑名单”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受到处理的,每次减200分。
6.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防设施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每次减200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0分。
(四)信用信息修复评分标准
1.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领域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中特殊认定标准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修复后每项每次加30分。
2.不良行为受到按普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的,修复后评分标准如下:
2.1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A档行政处罚的:
2.1.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30分;
2.1.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60分;
2.1.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80分;
2.1.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100分;
2.1.5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120分;
2.2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B档行政处罚的:
2.2.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20分;
2.2.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30分;
2.2.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60分;
2.2.4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80分;
2.3受到《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C档行政处罚的:
2.3.1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10分;
2.3.2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轻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20分;
2.3.3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完成修复后加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