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22-10-01
成文日期: 2022-09-01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 [2022]53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9-0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2〕53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化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推进告知承诺改革工作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前期试行告知承诺办理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制定了《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版告知承诺书(2022年8月修订版)和告知承诺许可文书同时启用。实施中,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市人防办。本办法与《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减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和高频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人防发〔2021〕104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北京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纳入工程所在地的区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台账的人防工程,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批准事项(含首次申报、申请延期、变更许可内容)。
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办理方式办理。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
本事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对所审批的告知承诺事项进行后续核查监管。
第五条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承诺申报。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应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所提交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以虚假承诺申报;
(二)已经知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四)签名(盖章)均系申请人真实意愿和亲自签署、用印,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名或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应在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时一并提交并存档。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结果文书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作出许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服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全覆盖核查。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采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其未履行承诺失信情节区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违诺失信情形的,与承诺不符但不属于虚假承诺的行为,责令其2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其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人防系统信用信息档案并同步推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区分不同失信等级进行记录、公示。
违诺失信情形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严重违诺失信情形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年内申请人在全市人防系统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人在全市人防系统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违诺失信进行查证、告知、认定、公布、备案、动态管理等事项,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京人防发〔2020〕86号)办理。可按规定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激励措施,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许可信息、撤销信息,应按规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发现其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会同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违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政府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措施,不断提高政务服务工作质量效率。主动靠前服务,在做好服务中落实监督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化运用,审批事项均应通过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办理。严格申报材料要求,避免随意要求提供清单外材料。加强与规自、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2.北京市 ××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