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22-02-01
成文日期: 2021-12-02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 [2021]110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本级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区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和文件,对人防工程维修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根据市、区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划分,市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合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
第七条 各级监督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抽查人防工程维修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对维修施工内容和监督行为进行记录,监督验收工作。
第九条 人防工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维修施工作业前,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或质量预控会,并通知监督部门派人参加,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质量监督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人防工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主要内容应当包含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主要内容、施工期限及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维修工作实施质量监督包含下列内容:
(一)人防工程维修有关责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人防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四)对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或参与因维修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维修工作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信息表》(附件1);
(二)制定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维修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检查,并抽查方案执行情况;
(四)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工程维修有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五)监督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工作并形成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人防工程维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2)。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相应资格要求、不履行质量责任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查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人防工程维修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后,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提请人防工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组织验收,监督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现场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3)。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形成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其中,涉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修工作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响应、调查、处置涉及人防工程维修工作的投诉问题。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维修作业应当根据实际,合理安排工序工期,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维护保养作业应当采用环保涂料,施工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降尘降噪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作业对群众正常生活的干扰。
第二十条 对于因维修施工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整改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相关责任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或者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信息表
2.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
3.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