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日期: 2019-03-01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 [2019]4号

废止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1-0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指导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本办法中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合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完工后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人防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人防工程竣工报告。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已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人防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三)设计单位对相关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已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人防工程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三)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
       (四)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
       (五)有完整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六)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七)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已完成人防工程移交预验收,并形成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九)对于涉及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证明。
       第六条 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对该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和技术复杂的人防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未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官方网站,向负责监督该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见附件1)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见附件2)。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申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该平台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3);
      (二)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见附件4);
      (三)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见附件5);
      (四)涉及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缴费证明,即“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见附件6)。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现场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人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审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人防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第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见附件7),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人防工程竣工时间。
       第十条 未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人防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无需提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未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于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无需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
       人防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试运营,出现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对新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人防工程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在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预约人防工程现场验收的“前置监督服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收到该预约后应及时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联合验收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人防工程设防指标核对记录
       5.人防工程移交意向书
       6.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证明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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