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政策解读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京国动办发〔2025〕46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京国动办发〔2026〕70号)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治理联合工作机制工作专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法定罚款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22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修订,同时为表述一致,对1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描述予以调整,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等法律文件,修订本裁量基准。
三、 修订内容
(一)修订22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
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中工作要求,“针对法定罚款幅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项开展自查,除采用系数公式计算的处罚事项外,罚款幅度10万元以上的事项,应以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20%为阶次划分标准,至少设置5个罚款裁量阶次。”对22项事项进行裁量阶次细化,具体情况如下:
1.第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01,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6档;
2.第二十六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22,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6档;
3.第二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26,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7档;
4.第三十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27,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5.第三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28,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6.第三十二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29,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7.第三十三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30,裁量基准由2档细化为6档;
8.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36,裁量基准由2档细化为5档;
9.第四十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37,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0.第四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38,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5档。
11.第四十四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41,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5档。
12.第四十六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43,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3.第四十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45,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6档。
14.第四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46,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5.第五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54,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6.第六十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57,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7.第六十三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60,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8.第七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编号为C45070,裁量基准由4档细化为6档。
19.第七十八条,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75,裁量基准由3档细化为6档。
20.第八十条,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告知从业人员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77,裁量基准由5档细化为7档。
21.第八十一条,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78,裁量基准由5档细化为9档。
22.第八十二条,违反《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编号为C45079,裁量基准由5档细化为7档。
(二)调整1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描述
为用词统一,表述一致,将“人防工程专用防护、防化设备”统一改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将“人防工程结构构件”统一改为“防护结构”,对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编号为C45003、C45004、C45006、C45013、C45021、C45024、C45025、C45039、C45047、C45048、C45049、C45051、C45058、C45064、C45065、C45067、C45069、C45071共1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描述予以调整。
(三)新增“防护结构”用词解释
为确保表述规范、表意完整,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新增第一百零一条:本基准中所称“防护结构”包含人防围护结构、密闭隔墙等涉及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