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5版)》的政策解读

2025-08-11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3版)》(京人防发[2023]11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5版)》(京国动办发[2025]45号)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违法行为公示期管理,依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新增10项行政处罚职权。在《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基础上,修订形成《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对应的《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2025版)》也新增10项。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订本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主要内容

1.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0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2.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1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3.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2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4.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3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在三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5.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4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6.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5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在三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7.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6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8.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87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在三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9.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90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10.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表新增第91项,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在五个基础裁量阶基础上,明确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和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

落实措施

相关措施如下:一是及时做好该目录的公示工作;二是做好人防系统对修订后的目录培训宣贯;三是在实施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外做好宣贯工作;四是加强市级人防部门对区级人防部门的培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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