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北京市国动系统职权调整情况,在对《北京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京国动办发〔2024〕52号)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就政策有关的问题解读如下。
1.问:《基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4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公布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市国动系统行政检查职权进行了梳理调整,新增1项行政检查职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调整1项行政检查职权(将“对全市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调整为“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取消1项行政检查职权(对全市人防信息系统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监督检查)。由于行政检查职权调整,行政检查项也相应进行调整,原行政裁量基准已与现有行政检查项不完全一致,不能准确、有效规范现有行政检查。
2.问:《基准》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对行政检查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特对《北京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京国动办发〔2024〕52号)进行修订 。
3.问:《基准》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十三项规定“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动系统原裁量权基准依据的规章发生了变化,依据规定要求,需要及时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4.问:《基准》修订的过程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基准》的修订多次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经严格评估论证,并在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公开征求意见,经市国动办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市国动办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最终公开发布。
5.问:《基准》中涉及行政许可裁量权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基准》中涉及行政许可裁量权修订的主要内容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分类,分为非多规合一方式、非多规合一方式提交-特定项目和非多规合一方式+采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和多规合一方式4种,方便市场主体更加简便、准确提交申请材料。
6.问:《基准》中涉及行政检查裁量权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基准》中涉及行政检查裁量权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根据行政职权增加调整情况,增加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开展检查和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2个检查事项;二是根据职权取消情况,取消对全市人防信息系统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监督检查检查事项;三是根据检查职权和更好开展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将对参建单位执行人防建设法律、法规及规定情况的检查和对人防工程参建单位在人防建设中执行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合并为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将对涉及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检查、对涉及人防工程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合并为对涉及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检查。检查事项调整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等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