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2020-03-13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关于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涉及营商环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文件分别为《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做好北京市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民防发〔2015〕28号)、《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京民防发〔2015〕57号)、《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京民防发〔2016〕94号)》。

废止理由为:一是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和市政府《关于清理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1号)相关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已取消,此内容已被《北京市民防局关于清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防发〔2017〕78号文所更新,不再将其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的前置条件;三是取消合同备案后,本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通过动态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继续加强专用设备销售(采购)合同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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