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将法律要求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 看就清楚 对照可落实
自8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正在推动该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走深走实。“操其要于上,而分其详于下。”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这部总共28条的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总体要求与该市实际紧密结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看就清楚、对照可落实。
明确“责任人”
保护军事设施,既需要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又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动员部门组成的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专门提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地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在此基础上,条例要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近20家部门和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做到“千钧重担人人挑,个个肩上有指标。”
针对具体任务,条例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比如,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协助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处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低空飞行行为。
条例还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比如,要求军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绘清“路线图”
军事设施保护涉及军地双方,理清方法步骤十分重要。条例明确了军地对接渠道:有关军事机关通过军事设施所在地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条例要求,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及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方案,由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拟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成果或者调整结果,按照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着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协调发展”,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毗邻军事设施安排改变地形或者水文环境、影响电磁环境、安装探测监控设施、开发地下空间、开辟旅游景点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划出“警戒线”
既要说清楚应当干什么,又要讲明白不能干什么。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军事设施秘密的信息”;禁止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方面,条例逐一列出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风筝、孔明灯、气球、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九类禁止行为。
丰富“工具箱”
对于如何有效保护电磁空间,很多人心中没有底。条例给出了方法: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设施设备使用效能的无线电台站、风力发电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禁止建造、设置对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信号产生阻碍、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
重庆多山地、丘陵,地形起伏较大,军用通信、输电线路以及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和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等线状军事设施,面临风险多、保护难度大。为此,条例规定:在线状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展取土、采砂等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应当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广大群众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取决于对其认知程度。条例明确,公务员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军事设施保护知识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