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系列知识: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2026-09-07 11:36:00 《北京国防动员》 漫画/宫旭东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通知,《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兵役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组织公民依法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工作。

第三条 兵役登记工作是开展平时兵员征集、预备役人员编组和选拔补充,以及进行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依法、精准、高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的兵役登记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内容根据《兵役登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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