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ijing Municipal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Office
日期: 2024-03-08 13:38:00 来源: 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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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三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7、信息网络
8、能源水源
9、医药卫生
10、食品和粮食
11、商业贸易
12、对人员活动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